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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乒球罢赛事件男子乒乓球赛Cuba队员参赛年龄争议不断,官方回应称合规hth华体会官网法律思考

  作者男子乒乓球赛Cuba队员参赛年龄争议不断,官方回应称合规:李峻峰,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人事调整引发的中国球员集体罢赛事件无疑成为这两天的舆论焦点,说是丑闻也未为不可。毫无疑问,随后将面临世界乒联的严厉处罚。如何从法律的角度评判这个事件呢?

  一、乒协缺乏契约精神

  所谓契约精神,很核心的一条就是条约必须信守。按网上信息,2017年4月刘国梁与中国乒乓球协会(下称乒协)就总教练一职签了两年的合同,2019年4月5日到期。而合同签订才满两月,乒协就解除了与刘国梁的两年合同。乒协是一个行业自治组织,法律性质上属于社会团体法人,那么,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属于民事性质,而非行政性质。就民事而言,又存在两种可能,要么这份合同属于聘用性质的劳务合同,要么属于劳动合同。鉴于尚未看到该合同正文,只能一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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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务合同。

  对劳务合同关系的解除适用于合同法的规定,目前有三种情形: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单方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而从乒协的官方声明看,有这样的表述:“协会提出他担任中国乒乓球协会副主席,希望他在更高的平台上继续发挥队伍管理、训练、比赛等方面的专业特长,同时为协会改革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协会为此专门与刘本人进行了沟通。”但沟通后刘本人的态度呢?就没有下文了。从常理推断(说到常理,就想到南京彭宇案的那个梗),这样的人事安排刘某是不同意的,否则官方声明应该有“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沟通后,刘同意……”之类的表述。因此排除双方协商一致情况。

  再看单方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男子乒乓球赛Cuba队员参赛年龄争议不断,官方回应称合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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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是按乒协的官方声明,起因是今年5月29日孔令辉因涉讼赌博,乓协决定对国家乒乓球队管理模式进行改革,不再设总、主教练,刘国梁调任中国乒乓球协会副主席。显然孔令辉涉赌事件不符合合同解除的以上情形。

  第三种情形,请求解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那么乒协是否可以孔令辉涉赌系“形势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呢?我认为这个理由是难以被法院认定的。因为在随后举行的东京乒乓球公开赛上,中国乒乓球队依然取得了包揽男单、女单、男双、女双四项冠军的不俗战绩,可见,孔令辉涉赌不构成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况。

  更何况,孔令辉仅是涉嫌赌博,未经司法审理判决前,其赌博事实尚未确定。以尚未确定的事实作为合同履行的重大变化也是有问题的,如果今后法院审理发现孔令辉系冤案不构成犯罪,那时又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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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也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情形。协商一致的理由同前,劳动者单方解除也不作分析了,只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鉴于中国乒乓球球队在刘国梁带领下一直稳定的赫赫战绩,也不符合以上任何一条。

  因此,从以上分析可知,乒协解除与刘国梁的两年合同,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系严重违约。

  二、乒协违约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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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务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刘国梁可以诉请法院要求继续履行与乒协的两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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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劳动关系

  与劳务关系类似,只是多一个仲裁前置程序,即刘国梁要先行向乒协所在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履行与乒协的两年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刘国梁还可以向乒协主张经济赔偿。

  三、球员罢赛不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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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罢赛不符合乒联规则

  根据2016年的《The International Table Tennis Federation Handbook》(《国际乒联手册》)4.1.7.2: In individual events all entrants are accepted as competitors; they shall be bound to do their utmost win the events for which they are entered,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other are entrants from the same.Association have been accepted to take part, and they shall not withdraw except for reasons of illness or injury.

  单项比赛中,所有的参赛者都被视为独立的参赛选手,所以,无论他的对手来自与他同一个协会,还是来自不同的协会,他都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赢得所有参加的比赛,除受伤或生病外,不能退出比赛。

  按此规定,只有在生病和受伤情况下,运动员才能退出比赛。本案无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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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存在影响比赛的政治因素

  根据先例,政治因素也可作为罢赛的合理事由,如1980年莫斯科奥运会因苏联入侵阿富汗收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国家抵制,但人事调整显然不属于政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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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不构成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前提是自身利益有损害。本案系教练被撤,对球员的伤害虽然事实存在,但这更多是情感、精神上的伤害,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这种精神伤害很难得到法律认同。因此私力救济不成立。同时,刘国梁被撤也不影响比赛公平性,对球员基于比赛可能获得的利益没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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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球员罢赛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作为国际乒联的一员,其罢赛行为违反了前述4.1.7.2 “他(运动员)都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赢得所有参加的比赛”规定。因此就法律而言,造成本案的根源是:乒协擅自毁约,引起球员的激愤而非理性罢赛,双方都缺乏应有的契约精神。

  事实上,乒协的主要管理者来自国家体育主管机关,他们对于协会的地位缺乏正确的认识,即协会是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是权利主体而不是权力主体,应该按民间规约运行而不是按政府指令。但这些管理者头脑里还是行政管理,绝对服从的那一套,缺乏对球员、教练员自主权的尊重,同时在制定管理规范也缺乏足够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在这种环境下训练出的球员也很难想到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导致他们在权利受损时只能通过另一种同样不当的方式极端宣泄出来。因此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不是靠球员自身深刻检讨、痛心悔改就能避免的,而是如何给协会准确定位以摆脱行政化色彩,如何制定科学的决策机制,如何以制度形式保障球员的权利,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兵球变足球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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